抖音为什么被判决赔偿腾讯3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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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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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级法院”)对“腾讯就《云南虫谷》诉抖音案”做出一审判决 。
判决书显示,抖音对平台消费者的侵权行为组成协助行为,侵害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腾讯”)的信息网络 流传权,判决抖音的 经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马上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 拦挡未经授权 流传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 。
网络剧《云南虫谷》于2021年8月30日起在“腾讯视频”首播 。经 著述权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 流传有限公司授权,深圳腾讯和西安腾讯享有《云南虫谷》的信息网络 流传权 。
法院还判决,微播视界补偿深圳腾讯、西安腾讯(以下统称“腾讯方”)经济损失 3200万元及 正当维权费用42.69余万元 。
01
腾讯诉抖音侵权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实,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平台首播 。 尔后,腾讯方在抖音以“云南虫谷”等 要害字检索,发现存在较多包含“云南虫谷”作为 题目 要害字,或在视频卓著位置标注“云南虫谷”,或增加“云南虫谷” 有关话题标签的短视频,并存在 部分以“云南虫谷”为 题目和内容的短视频合集 。且搬运的短视频内容高度 统一, 反复率极高,经确认高度 反复内容来自于涉案作品《云南虫谷》 。
据此,腾讯方认定抖音侵害其信息网络 流传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
尔后,腾讯方不停地以各种 模式 告诉、 揭示、要求、 忠告微播视界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但未见 动机,遂将微播视界起诉至西安中级法院 。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
2021年11月9日,西安中级法院作出行为 顾全裁定,要求抖音下架《云南虫谷》的 有关视频内容,直至案件终审判决为止 。
尔后腾讯方托付代理人于2021年12月8日、12月13日以“云南虫谷” 作为 要害字在“抖音”软件检索,仍可见 部分消费者公布《云南虫谷》的 有关短视频查找 后果 。但增加包含“云南虫谷”作为 要害字话题的短视频,以及 构建以“云南虫谷”作为 要害字合集的消费者数量较先前有所削减 。
2022年5月25日、26日,微播视界托付代理人在抖音通过 拜访“抖音”网页版和“抖音”手机APP,在查找栏以“云南虫谷”“云南虫谷电视剧”“云南虫谷大 终局”等作为 要害字进行综合检索,仅有少量可能 波及涉案作品侵权的短视频存在 。
2022年8月15日,腾讯托付代理人通过 拜访“抖音”网页版, 拜访先前 保留的被控侵权视频地址,发现仍有 部分被控侵害涉案作品的短视频存在,但 题目、话题和视频文字已罕有“云南虫谷”存在 。
02
“避风港 规定”是不是 实用?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抖音的行为是不是 实用“ 告诉-删除” 准则——“避风港 规定”,以及“红旗 规定” 。
依照“避风港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惟独在晓得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 。假如在明确晓得侵权事实后,仍 不迭时采取 有关措施,则需求负担责任 。
“红旗 规定”是指,当侵权事实明显,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 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晓得侵权为由推托责任 。也便是说,依照常理和应尽的 根本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该当晓得存在侵权行为,却不删除链接, 即便 权力人没有发出删除 告诉,侵权方也 该当负担侵权责任 。
在《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中国法律中,都对“避风港 规定”和“红旗 规定”做出规定 。
在此案中,西安中级法院提出,随着平台经济的高度成熟和信息技术的高速进展,“ 告诉-删除” 规定的局限性愈 创造显,现有 规定体系已 无奈真正实现 著述权人与平台中间的利益 掩护 均衡, 因而必须激励平台 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对消费者上传的内容进行治理, 加强平台版权 掩护的注 意思务, 重视版权 鉴别、屏蔽等版权 掩护技术的 利用 。
法院据此认为,在侵权内容属于普通性内容的状况下,微播视界主张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定 超过“ 告诉-删除” 规定之外的法律义务是 正当的 。
然而在此案中,《云南虫谷》属于“大热”剧集, 权力人为制作内容投入了昂贵的成本,同时已经 延续不停地以各种 模式 告诉、 揭示、要求、 忠告抖音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而未见 动机 。 因而,对微播视界 援引“ 告诉-删除” 规定的抗辩,需求予以更加全面 深刻的评介 。
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对抖音的治理是不是尽到 正当注 意思务,是不是在个案中 该当负担高于“ 告诉-删除” 规定的义务,司法机关有权依据个案事实、立法原意、个案价格和社会价格进行综合认定 。
法院还认为,微播视界对抖音中侵权作品的治理操纵不能仅限于“ 告诉-删除” 规定,还应采取更加 踊跃的管控义务 。 因而,法院未采用微播视界的抗辩意见 。
法院认定,微播视界对抖音上的侵权内容在应知且明知的状况下,未采取 正当措施,未尽到 正当注 意思务,招致侵权行为在较长期内 延续 产生,对《云南虫谷》 权力人的网络 流传权造成了 本质性侵害, 该当负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03
3200万元补偿如何确定?
判决书显示,腾讯方曾提出三种补偿计算 步骤,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营损失、微播视界因侵权行为获益、微播视界因侵权行为而削减的授权费 。依照这三种计算 步骤,腾讯方主张微播视界需补偿的损失分别为4.1936亿元、8040万元、1.07亿元 。
西安中级法院认为,《云南虫谷》改编自 存在较高知名度的文学作品《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共计16集,拍摄制作时 应聘了知名演职人员,单集作品制作费用为668万余元 。这部剧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独占播出,需求付费购买腾讯视频VIP与超级影视VIP才 能够 完全观看,播出阶段还存在“超前点播”这一盈利模式 。涉案作品播出后播放量极高,在多家媒体统计公布的电视剧排行榜单上 金榜题名 。
此外,微播视界及其 经营的抖音平台曾因短视频 进犯 著述权问题被 有关部门约谈,并在全国多地法院涉诉 。
综合考量 有关因素,法院认定《云南虫谷》 著述权人因微播视界 施行的侵害信息网络 流传权行为 蒙受经济损失 均匀每集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 。
现行《 著述权法》规定: 进犯 著述权或者与 著述权有关的 权力的,侵权人 该当依照 权力人 因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补偿; 权力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能够参照该 权力 使用费赋予补偿 。对有意 进犯 著述权或者与 著述权有关的 权力,情节严峻的, 能够在依照上述 步骤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赋予补偿 。
《 著述权法》还规定, 权力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权力 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赋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补偿 。补偿数额还 该当包含 权力人维权的 正当 开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