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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将被从重处罚,最严可判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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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路在线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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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公布会,公布《对于办理电信网络 欺骗等刑事案件 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这份《意见》指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 目的 施行 欺骗, 欺骗公私财物价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 该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 硕大”“数额特殊 硕大”,二年内 频繁 施行电信网络 欺骗未经 解决, 欺骗数额累计计算组成犯罪的, 该当依法定罪处罚 。
雷锋网看到,其中,利用电信网络技术 目的 施行 欺骗, 欺骗公私财物价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欺骗公私财物价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该《意见》指出, 施行电信网络 欺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 标准,并 存在下列 情景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自残、死亡或者 精力 反常等严峻 后果的;
假冒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施行 欺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 欺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 施行电信网络 欺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 欺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 欺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欺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损失劳动 威力人的财物,或者 欺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欺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接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悲名义 施行 欺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 目的严峻 烦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 浸透等 隐秘技术 目的 施行 欺骗的 。
以下为《意见》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