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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三种性质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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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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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 步骤》(以下简称《 步骤》),提出网络商品销售者 该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 疏导和催促,并提供技术保障 。七日期间自用户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 步骤》自2017年3月15日起 执行 。
《 步骤》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 疏导和催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 审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用户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 权力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 该当遵照公平、 规矩信用的 准则, 恪守商业道德 。《 步骤》鼓舞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 步骤更有利于用户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
《 步骤》明确了不 实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包含用户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用户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
此外,三种性质的商品经用户在购买时确认, 可以不 实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这些商品包含: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招致商品品质 产生转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 邻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
《 步骤》指出,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 性能需求而 使用商品,招致商品价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 完全 。具体 断定 标准包含: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 败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 改变, 毁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 标记、 批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 复原状的外观类 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 正当的个人 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 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
《 步骤》明确了用户的退货程序 。 取舍无理由退货的用户 该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 告诉 。 七日期间自用户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 告诉后 该当及时向用户提供 实在、精确的退货地址、退货 联络人、退货 联络电话等有效 联络信息 。
《 步骤》指出,用户退货时 该当将商品 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含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 模式 。假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 可以要求用户依照事先 表明的赠品价格 领取赠品价款 。用户购买商品时采纳信用卡 领取 模式并 领取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 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
《 步骤》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依法 构建、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 规定以及配套的用户 权利 掩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卓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 保障用户 可以 便捷、 完全地阅览和 保留 。
《 步骤》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构建 审查监操纵度,发现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该当及时采取 禁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必要时 可以 停留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 构建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用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 产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 权利受到伤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调解;用户通过 其余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该当向用户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 实在名称、地址和有效 联络 模式, 踊跃帮助用户 保护 本身合法 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