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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快递若被冒领 损失由卖家赔 |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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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十起用户维权典型案例,有三起案例 波及网购纠纷 。

中新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 阚枫)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用户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用户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用户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一起负担补偿责任的,依据合同 绝对性 准则,应由销售者负担补偿责任 。
2014年3月15日起 执行的新《用户 权利 掩护法》进一步 扩充了用户的 权力,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所有 履行“三包”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 深刻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用户网购过程中如何维权受到社会关注 。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 示意,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 模式,对 增进消费增进作用凸显,然而因为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峻影响 品质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显而易见 回升 。
当日,在最高法通报的这十起用户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 波及网购纠纷 。
目前,因为网购过程多同时 波及用户、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用户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 。 因此,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用户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
这起案件 产生在2013年,当年3月19日,杨波(微博)以网购 模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 。同日,付迎春托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 。该货物于同月24日 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波 频繁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申请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补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
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 模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 领取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托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 构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
从当事人各自的 权力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 领取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用户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
固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 实现货物交付义务,组成违约,故对杨波 申请付迎春补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 申请应予 支撑 。
依据合同 绝对性 准则,合同只 束缚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中间的运输关系 。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负担补偿责任,故对杨波对于速递公司 该当负担补偿责任的 申请不予 支撑 。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补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当事人均未上诉 。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介绍,用户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用户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一起负担补偿责任的,依据合同 绝对性 准则,应由销售者负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