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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9月1日起固定移动电话开户实名制 |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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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工信部发布《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称,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在与消费者签订 协定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 注销消费者提供的 实在身份信息的 运动 。规定将从9月1起正式 执行 。
以下为《规定》全文:
《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 执行 。
第一条 为了 标准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 运动,保障电话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 权利, 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增长电信业的健康进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网络信息 掩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 运动, 实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消费者签订 协定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 注销消费者提供的 实在身份信息的 运动 。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消费者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以下统称电信治理机构)依法对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工作 施行监督治理 。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依法 注销和 掩护电话消费者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 实在身份信息 。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入网手续时, 该当要求消费者出示有效证件、提供 实在身份信息,消费者 该当予以配合 。
消费者托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要求受托人出示消费者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消费者和受托人的 实在身份信息 。
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的, 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暂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 其余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其余有效身份证件 。
第八条 单位办理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的, 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 集团法人 注销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其余有效证件或者 证实文件 。
单位办理 注销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 该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对消费者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 注销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 记录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关于消费者托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 该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 注销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
为了容易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 掩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消费者身份证件的, 该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 目标和日期 。
第十条 消费者 回绝出示有效证件, 回绝提供其证件上所 记录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消费者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 该当留存消费者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 有关 材料 。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 构建健全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保密治理制度 。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注销的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该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窜改或者毁损,不得 销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 目标 。
第十三条 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产生或者可能 产生泄露、毁损、 迷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马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 后果的, 该当马上向 有关电信治理机构报告,配合 有关部门进行的 考查 解决 。
电信治理机构 该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掩护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殊重大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治理局 该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电信治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 解决决定前, 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执行 。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托付他人代理电话入网手续、 注销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的, 该当对代理人的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和 掩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不得托付不 相符本规定有关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和 掩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 有关手续 。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对其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和 掩护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和 掩护 有关 常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
第十六条 电信治理机构 该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和 掩护状况 施行监督 审查 。电信治理机构 施行监督 审查时, 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有关 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 场合 考查状况,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予以配合 。
电信治理机构 施行监督 审查, 该当记录监督 审查的状况,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 畸形的经营或者服务 运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电信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 施行监督 审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该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窜改或者毁损,不得 销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配合电信治理机构按照本规定 发展的监督 审查的,由电信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修改,予以 忠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布告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解决;组成犯罪的,依法 查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消费者以冒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并由 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 步骤》等规定 解决 。
第十九条 电信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电话消费者 实在身份信息 注销工作 施行监督治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赋予 解决;组成犯罪的,依法 查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 函件或者布告等 模式告知消费者并采取 便捷措施,为本规定 执行前尚未提供 实在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电话消费者补办 注销手续 。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话消费者补办 注销手续,不得擅自加重消费者责任 。
电信业务经营者 该当在向尚未提供 实在身份信息的消费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消费者提供 实在身份信息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 执行 。